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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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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对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牢头狱霸”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个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同日,嵩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虐囚”狱警从轻落

    据查,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现、制止和打击,导致李荞明被殴致死。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苏绍录在2oo8年至2oo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o余个被监管人用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

    监室“老大”被判无期

    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名在押人员,最早进看守所的张厚华成了“老大”。自从李荞明进入9号监室后,作为“新人”的他屡屡被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殴打、体罚。

    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张厚华等人再次体罚李荞明时,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荞明头部撞击墙壁倒地昏迷,后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在不同时间段遭钝性外力多次击打,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指出,张厚华系本案主犯,且又现新罪,应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另两人分别被判17年、16年。

    法院判决

    五名被告人获刑

    李东明

    晋宁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半缓2年

    苏绍录

    晋宁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

    张厚华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在押犯

    无期徒刑

    张涛

    晋宁县人,在押人员

    17年

    普华永

    晋宁县人,在押人员

    16年

    死者家属与“凶手”和解

    3名在押人员共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在此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荞明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索赔12万余元,后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情况,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愿意接受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亲属代为赔偿的6万元经济损失(每人各赔2万元),且书面请求法院依法对3人从轻、减轻处罚。

    对此,昆明市中院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对被害人亲属所提请求,以及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亲属代为赔偿的行为,决定在量刑时依法予以酌情考虑。”

    不过,死者李荞明父亲李德表示,针对李东明、苏绍录的判决结果他很满意,而对张涛、普华永的判决“有点轻”。

    云南“躲猫猫”事件沸沸扬扬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做出批示。同时,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亦做出批示,并派员指导办案。25日下午,监所检察厅多名负责人抵达云南。

    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这是一起生在看守所内“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至此,“躲猫猫”已出现两种定义:一种是“在躲猫猫游戏中意外受伤而身亡”;一种是看守所“牢头狱霸”所为,对进入监室人员“实施多次伤害”,是一种看守所里的潜规则。

    网友参与“躲猫猫”调查追踪

    “躲猫猫”结论———

    “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

    在昨日的新闻布会上正式公布的检察结论中,“躲猫猫”关键词被更改成“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李荞明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猫猫”咋躲的———

    “涉案人员串供,加上急于向媒体公布,检方未调查完毕就公布了”

    “躲猫猫”一案的调查结果与先前向媒体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有较大出入。对此检方表示,这是由于其同监室关押人员串供、建立攻守同盟,共谋编造了李荞明系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使案件调查侦查产生很大困难,加上为及时向媒体公布,检方在未调查完毕的情况下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

    6责任人被处分———

    公安局长:记大过;分管看守所的副局长:免职;看守所所长:撤职……

    云南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新闻言人杨建萍在布会上对李荞明的家属表示“最深切的歉意”。公安机关表示:目前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所长余成江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晋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负责管理李荞明所在监室)予以辞退处理。

    同时,根据检察机关查明通报公安机关的情况,对案件进展中现的渎职线索一查到底。此外,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决定免去该室主任赵泽云的职务。

    处理“牢头狱霸”———

    “存在体罚在押人员等管理混乱的问题,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

    云南省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在对该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并将进一步加大对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

    六问“躲猫猫”调查新结论

    昨日新闻布会后,昆明市检察院新闻言人刘小凯和云南省公安厅新闻言人杨建萍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一问:看守所殴打是不是经常生?

    刘小凯:李荞明关押的监室,确实多次生殴打新进人员的犯罪行为。负责该监室的个别干警,有严重不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问:对于死者,是不是该启动国家赔偿?

    刘小凯:公安机关将按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尽快解决善后问题。

    三问:监控录像能不能公开?

    杨建萍:我们已经现在这个监管场所存在着监控设施损坏达半年(之久)没有进行修复的情况。半年没有解决,所以才在责任追究里面明确领导的管理责任,相关领导的重视、管理方面是存在着问题的,因此从这方面给予处理。

    四问:公安机关既要侦办案件又要管理看守所的体制,是不是反映出来一些问题?

    刘小凯:这样的事件在昆明市看守所以后会逐渐减少,甚至杜绝。我是有信心的。

    五问:生活新报的记者披露在2oo6年11月,也是在晋宁县看守所一个嫌疑犯死于看守所,公安机关赔偿3万元?

    杨建萍:说老实话,2oo6年是否真的生这个情况,我今天真是不太掌握。如果这个事情存在,我们有义务、有责任把您刚才说的2oo6年的那个事也要进行调查。

    六问:24号云南省委省政府开了专题研讨会,请问是不是因为领导的要求今天才破案?

    杨建萍:严格讲不是。我已经说了,第二天就介入了这个案件。一个是办案的过程,还有一个法医学鉴定的时间要求,所以到今天予以公布。

    躲猫猫”调查团的声音

    晋宁检察院还在“躲猫猫”?

    昨日的新闻布会后,“躲猫猫网民调查团”副主任边民再次出质疑:晋宁检察院为何还在“躲猫猫”?

    他在博文中称:晋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可是当着我们调查委员会和各路媒体记者宣布过“排除警方失职渎职可能”。那么,韩红兵究竟是撒谎还是被蒙蔽?即使是被蒙蔽,那也失职了。处理者中怎么没有他的名字?

    此前,“躲猫猫”在遭遇舆论压力之下,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以宣传部的名义邀请网民参加调查,并成立网民调查委员会。“躲猫猫”真相公布后,伍皓虽谢绝了记者的采访,但给记者来短信:昆明阳光如常,欢迎媒体朋友们多来云南沐浴阳光!

    死者家属的声音>>

    再次提出4o万元赔偿要求

    死者李荞明的表叔陈本华此前告诉记者,家属曾向公安机关要求赔偿4o万元,在索赔有难度的情况下,李家后来将索赔改为了25万元。

    “儿子的死终于等来了真相,感谢大家的关注。”李荞明之父李德昨晚对记者说,针对目前的真相,家属商量后决定向晋宁警方提出4o万元赔偿,其中包括安葬费等其他方面开销的补偿。

    他说,从一开始家属根本就不相信“躲猫猫”能躲死人,“这简直太荒唐”,至于赔偿问题,“警方还没有通知我们。”

    “躲猫猫”能否推动看守所体制改革?

    李荞明虽不是因为刑讯逼供而遭殴打致死,但是他却是因“牢头狱霸”的一种潜规则而身亡。

    在此类问题上,浙江省一位司法局局长曾撰文提出,看守所设在公安机关内部,对侦察机关来说,羁押为侦查服务,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向同室“牢头”暗示某被羁押人“不老实”,得到暗示和纵容的“牢头”便开始对该被羁押人进行“摆平”。这种现象,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云南省公安厅新闻言人杨建萍坦言,晋宁县看守所确实存在着拉帮结伙、而牢头狱霸历来是公安监管场所严厉打击的一个重点。

    业内人士建议,侦羁分离,让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内部分离出来,建立有效的制衡监督体制。让看守所与监狱一样,由司法行政机关掌控,有利于统一管理。同时,因有监狱管理的经验,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司法行政部门能管理好看守所。